近日,越南公布進出口相關新規,規定要求修正貨品標簽的貨物產地和暫停暫時進口再出口醫療口罩、醫療手套及防疫服裝。以下是詳細內容:
一、修正貨品標簽的貨物產地規定
越南政府頒布第111/2021/ND-CP號議定,補充、修正第43/2017/ND-CP號議定有關貨品標簽的規定,其中補充、修正第111/2021/ND-CP號議定第15條有關貨物產地。
具體而言,生產、出口、進口的組織/自然人自行確定并標明貨物的產地,確保忠實性、正確性,并遵守越南貨物產地的相關法規(含針對進口、出口及越南國內生產的貨物),或遵守越南為成員國之國際承諾。(與現行規定增加出口貨物之組織/自然人)。
在標簽上使用“生產于”“制造于”“生產國”“產地”“由…生產”“…之產品”,加上生產國/地區的名稱,或依照貨物產地相關法規標明。
如果貨物無法依照上述規定確認產地,則使用貨品制造最終制程地點來標明。使用“組裝于”“罐裝于”“參配于”“完成于”“包裝于””貼標簽于”加上進行最終制程國家/地區名稱。生產貨物的國家/地區名稱或進行貨物最終制程的國家/地區名稱不可縮寫。
另外,第111/2021/ND-CP號議定補充修正第12條第3項-對貨物負責任之組織/自然人名稱及地址。具體而言,在越南銷售的進口貨物在標簽上標明生產廠商及進口商/自然人的名稱及地址。貨物為國內生產或進口的醫療器材則標明其所有人的名稱及地址及自由銷售注冊號所有人的名稱及地址。如果該醫療器材未有自由銷售注冊號,進口許可證上應標明其所有人之名稱及地址。
第111/2021/ND-CP號議定自本年2月15日生效。
二、暫停暫時進口再出口醫療口罩、醫療手套及防疫服裝
1月28日越南工商部頒布第03/2022/TT-BCT號公告有關暫停暫時進口再出口醫療口罩、醫療手套及防疫服裝的經營模式。關于已在1月1日至3月15日前辦理海關手續的貨批仍可依照第69/2018/ND-CP號議定之規定再出口。
涉案產品明載于上述公告的附錄中。
具體為:
第39章:稅則號列3926.20.90(醫療手套)
第40章:
+稅則號列4015.11.00(醫療手套)
+稅則號列4015.19.10(醫療手套)
第62章:稅則號列6210.10.90(防疫服裝包括:防疫的衣服、面罩、口罩、帽子、手套、鞋子)
第63章:
+稅則號列6307.90.40(醫療口罩)
+稅則號列6307.90.90(醫療口罩)
第03/2022/TT-BCT號公告自本年3月15至12月31日有效。
上述暫時進口再出口是越南商人從國外購買貨物,在越南辦理進口手續并將此批貨物出口到越南境外。